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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荔波县对《荔波县鼓励外来投资若干规定》(简称《规定》)进行修订和完善,并正式施行。
新《规定》奖励范围主要集中在新办工业项目、旅游项目、农业开发项目等。从用地、用水、用电、税收及社会保障等方面给予奖励扶持。对于BT、BOT等需要政府出资或偿还项目工程款的项目、企业间相互转让的项目、酒店项目及县内原有企业增资扩产、搬迁、停旧开新项目不列入奖励范围。
此次修订完善的《规定》对引进资金投入生产经营性建设的项目,引进资金投入旅游、文化体育设施或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引资人作为奖励范围。引资人界定为第一次引入项目时经项目投资人确定认同并到县招商引资部门登记备案的即为引资人,引资人最高可以获得20万元奖励。县四家班子成员不作为引资奖励对象。
此外,修订的《规定》还对在荔波的加工企业,录用荔波籍工人50人以上的外来投资企业,给予企业500元/人•年的一次性扶持。